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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19:03
更新時間:2026-06-03 07:45:43作者:王新老師
202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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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國家鼓勵研制、開發、推廣、應用有利于預防、控制、消除職業中毒危害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有關職業中毒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加強對有關職業病的機理和發生規律的基礎研究,提高有關職業病防治科學技術水平。
第七條 禁止使用童工。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
第八條 工會組織應當督促并協助用人單位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對用人單位的職業衛生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與用人單位就勞動者反映的職業病防治問題進行協調并督促解決。
工會組織對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產生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時,有權要求用人單位采取防護措施,或者向政府有關部門建議采取強制性措施;發生職業中毒事故時,有權參與事故調查處理;發現危及勞動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時,有權建議用人單位組織勞動者撤離危險現場,用人單位應當立即作出處理。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據各自的職責,監督用人單位嚴格遵守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勞動保護,防止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確保勞動者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及相關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督促、支持衛生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及時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在發生職業中毒事故時,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危害的蔓延并消除事故危害,并妥善處理有關善后工作。
第二章 作業場所的預防措施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設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取得營業執照。 用人單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除應當符合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職業衛生要求外,還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二)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
(三)設置有效的通風裝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業場所,設置自動報警裝置和事故通風設施;
(四)高毒作業場所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