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各類安全責任書范文匯集
2026-05-27 12:52
更新時間:2026-06-03 11:36:33作者:李天揚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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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屬各支部、各單位:
x,男,1968年5月出生,1988年11月參加工作,2003年5月入黨,2007年8月任礦保衛部部長,大專文化。
x自擔任保衛部部長以來,不能嚴格要求自己,嚴重違犯組織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在職工群眾中造成很不好的影響。
經查,主要存在兩方面問題:一是存在保安人員管理混亂,私設“小金庫”,擅自挪用資金問題。2009年以來,在保安人員不足的情況下,不向礦領導說明,而是假造保安人員名單,冒領保安工資60000多元,擅自將其中的20000元挪作他用。

根據中紀委關于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有設立‘小金庫’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追究責任”,經礦紀委2026年06月02日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建議撤銷其保衛部部長職務。
黨紀政紀處分決定書,是紀檢監察機關為全面反映對某一違紀案件的審查處理結論、彰顯紀律嚴肅性權威性而制作使用的書面文件,是受處分人所在單位以及有管理權限的組織人事部門執行紀律的法定憑據,是受處分人衡量紀檢監察機關對其違紀行為的處理是否恰當以及行使權利特別是知情權、申訴權、財產權的主要依據,也是案件審理中最基本、最重要、最關鍵的法定文書。處分決定書的質量直接關系到黨紀政紀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受到有關單位和個人特別是受處分人的高度關注,對其中存在的問題應認真審視。
格式不夠規范
處分決定標題不規范。受處分人在作出處分決定時已死亡或下落不明、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處分決定標題不應表述為“關于開除周××黨籍的決定”,而應表述為“關于給予周××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有的地方將政紀處分決定表述為“關于給予李××同志行政撤職處分的決定”,需要指出的是,標題中受處分人姓名后不應加“同志”稱謂;處分種類前不應加“行政”限定詞。處分依據不規范。有的地方在列示法規依據時,使用法規簡稱,而非全稱;引用法條時,簡單地按照法條大小順序列明,而非按照先實體后程序的內在邏輯順序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