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揭陽城市發展規劃,揭陽城市規劃高清圖最新消息
2026-06-02 18:45
更新時間:2026-06-03 15:38:59作者:三水老師
202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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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財政、民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嚴格按規定使用,不得擅自擴大支出范圍,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不得向救助對象收取任何管理費用。補助資金不得用于工作經費,不得用于機構運轉、大型設備購置和基礎設施維修改造等支出。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財政、民政部門應建立健全資金監管機制,定期對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有關問題,并對資金發放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在規定的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財政、民政部門應自覺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和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年度執行結束后,財政部、民政部應組織開展對補助資金的績效評價,主要內容包括資金投入與使用、預算執行、資金管理、保障措施、資金使用效益等。同時,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調整政策、督促指導地方改進工作、分配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補助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民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管理具體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民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開始施行,《財政部 民政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25〕87號)、《財政部 民政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25〕71號)、《財政部 民政部關于印發<孤兒基本生活費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25〕22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