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5-31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2 18:58:05作者:王新老師
202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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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與殘疾人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復印件(首次申報、續簽勞動合同或變更勞動合同期限的,須同時提供原件,經審核后退回),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由主管人事部門出具相關證明。
4.上年各月支付殘疾人職工工資憑證原件及復印件。用人單位實際支付殘疾人職工的月工資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提供殘疾人病假、事假考勤記錄或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相關證明材料;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延期支付殘疾人職工工資的(延期不得超過30天),需提供生產經營困難的相關證明材料。
5.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不含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提供含該殘疾人職工的《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職工繳費信息)》。
申報條件:
1.將殘疾人錄用為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法定就業年齡內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聘用合同)。
2.依法支付殘疾人職工工資。
3.依法為殘疾人職工在本市按月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人數計算: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計算方式如下:
1.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人員就業滿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計算;未滿1年的,按照殘疾人職工實際就業月數(以為殘疾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時間為準)的2倍計算。
2.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3至4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4至8級)人員就業滿1年的,按照安排1名殘疾人計算;未滿1年的,按照殘疾人職工實際就業月數計算。
3.用人單位成立未滿1年的,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人員,按照殘疾人實際就業月數除以用人單位成立月數所得結果的2倍計算;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3至4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4至8級)人員,按照殘疾人實際就業月數除以用人單位成立月數所得結果計算。
4.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應當計入派遣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存在上下級隸屬關系的,應當按月計入殘疾人職工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項目申報繳納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同時應當提供加蓋單位公章的上下級隸屬關系證明材料和上年各月《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21號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