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6-04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3 17:20:29作者:才子老師
202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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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確定勞動關系。依法定程序處理勞動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第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進行審查。提供材料完整屬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應當受理;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六條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以下鑒定、確認工作:
(一)工傷職工傷殘等級鑒定;
(二)護理依賴等級鑒定;
(三)停工留薪期的確認;
(四)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
(五)配置輔助器具確認;
(六)工傷直接導致疾病確認;
(七)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
(八)其他受委托進行的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八條 工傷職工在本埠工傷醫療服務機構住院治療的,由用人單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工傷職工到外埠就醫的,經醫療機構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第十九條 初次勞動能力鑒定所需費用,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受傷職工所在單位支付。用人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再次鑒定的,由申請方預交鑒定費,再次鑒定結論與初次鑒定結論一致的,或者再次鑒定結論認為喪失勞動能力的原因與工傷無因果關系的,鑒定費用由申請方承擔;再次鑒定結論與初次鑒定結論不一致的,鑒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事故后,應將受傷職工及時送往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醫院搶救,未能脫離危險的,由用人單位自職工受傷害之日起3日內向經辦機構報告,脫離危險后仍需治療的轉到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就醫。在外埠醫院搶救治療的,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受傷害之日起7日內向經辦機構報告,經搶救脫離危險后轉到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就醫。脫離危險后未及時轉到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就醫,或者在非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及外埠醫院搶救治療未按要求向經辦機構報告的,其工傷醫療費用不予報銷,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職工日常就醫或者回原籍就醫的,可以在本人長期居住地選擇工傷醫療服務機構,由用人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備案手續。工傷職工在治療期間需轉院到外地治療、就診的,由工傷醫療服務機構提出意見,報經辦機構批準。擅自轉院的,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經辦機構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