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5-29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2 23:15:25作者:才子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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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1] 》,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接受職工監督。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第五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
第六條 工傷保險基準費率按照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差別費率為:一類行業費率為0.5%;二類行業費率為1%;三類行業費率為2%。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標準和浮動檔次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衛生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用人單位已參加養老保險的,到其參加養老保險的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手續;用人單位未參加養老保險的,到工商登記所在地的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手續。
第八條 用人單位以本單位全部職工上月的工資總額為基數,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難以確認工資總額的,以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基數。用人單位月人均工資低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算。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人數發生增減變化的,應當在5日內向經辦機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