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5-29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2 20:57:43作者:王華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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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并按時繳納生育保險費的,該單位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 職工因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放置或取出)宮內節育器、皮下埋植(取出)避孕劑、人工終止妊娠術、絕育術及絕育術后的復通手術等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五條 女職工計劃內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內,因妊娠和生育發生的診斷費、檢查費、治療費、檢驗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等符合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經兩級經辦機構審核(復審)后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六條 女職工生育按規定享受生育津貼待遇,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負擔。生育津貼以本人當年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工資為基數,按對應享有的天數計發。
(一) 育順產的為90日,晚育的增加30日,如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再增加30日;難產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
(二) 妊娠4個月以上引產或死胎的為42日;妊娠4個月以下流產的為15日至30日。
第十七條 發職工生育或流產后,由單位經辦人員憑其本人身份證、生育保險證、《生殖健康服務證》、《生育證》、出生醫學證明、《獨生子女父母證》、嬰兒死亡或流產證明及計劃生育手術證明、有效發票、復式處方,經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辦理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結算手續。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連續繳費三個月以上者,參保職工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欠費三個月以上者,補繳欠費后,職工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女職工妊娠期并發癥、合并癥及產后產褥病癥、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因其他疾病發生的醫療費,按照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