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5-30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2 22:15:32作者:王華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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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市生育保險條例關于生育津貼領取流程和標準規定
第二章生育保險基金
第六條 生育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基金統一調劑使用。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并繳納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以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按0.8%的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繳費單位職工用人均工資低于本市上年度社會月人均工資總額80%,按80%計算繳費基數,超過本市上年度社會月人均工資總額300%計算繳費基數,超過部分,不作為繳費基數。
生育保險費繳費標準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 國家機關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按收支統籌的原則列入單位預算,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他單位的生育保險費從應付福利費和勞動保障費中列支。
第九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統一籌集,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擠占、挪用。生育保險基金所得利息轉入生育保險基金。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本辦法旅行后30日內,新建單位在取得營業執照或獲準成立后30日內,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職工生育保險登記。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生育保險費,并辦理生育保險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 生育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監督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