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5-27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2 23:44:49作者:三水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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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投保單位和個人未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按實際繳納金額所占應繳養老保險費總額的比例相應支付養老金。
第十二條 投保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計入個人繳費帳卡并按規定利率計息,待改革或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金計發辦法時,與新規定相銜接。投保人在繳費期內死亡,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本息一次性返還其繼承人;未達到退休年齡去境外定居的,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本息一次性返還本人,保險關系同時終止。
第十三條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分級管理,逐步向市統籌過渡。
第十四條 養老保險基金存入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專戶儲存、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年末結余基金轉存財政在銀行設立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
第十五條 養老保險基金收繳、支付和增值運營實行預決算制度。
第十六條 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可按年度收繳養老保險費總額1%提取管理服務費。
第十七條 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免征稅費,免繳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預算調節基金和其他基金。
第十八條 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對投保單位和個人實行帳卡管理制度。在本暫行辦法實放后調入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范圍的人員,應從起薪之日起按本暫行辦法投保;已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應依據本暫行辦法及時辦理轉保手續,調整養老保險繳納比例。在本暫行辦法規定范圍內單位之間調動工作的,須辦理過戶手續。
第十九條 對逾期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按欠繳費額日加收5‰的滯納金; 對冒領養老金的,責令限期退還,并根據情節輕重處以冒領額1至3倍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