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5-30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2 19:52:14作者:才子老師
2026-06-02
2026-06-02
2026-06-02
2026-06-02
2026-06-02
人員重新出現并經法院撤銷死亡結論的 , 已領取的工傷待遇應當全額退回。
十一條 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或供養親屬領取工傷保險待遇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
《工傷認定決定》 ;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
被供養人戶口簿、身份證、公安戶籍管理的生存證明 ; (四 ) 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的無生活來源的證明 ;(五 ) 在普通中小學就學的學校證明 ;(六 ) 有關部門的 人或孤兒的證明 ;(七 ) 養子女 (養父母 ) 的公證書 ;(八 )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供養親屬的鑒定結論 ;(九 ) 經辦機構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十二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停止享受相關的工傷保險待遇 :
拒絕治療的 ;
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
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
其他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十三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工資平均增長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提出調整方案 , 報市 準后實施。
十四條 用人單位分立、 合并、 轉讓的 , 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 ; 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 , 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 變更登記。
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 , 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 , 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 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關閉、解散和注銷企業的被鑒定為 1--4級的工傷職工 , 以及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親屬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仍按原標準和原渠道繼續發放。未參保的 , 預留 期望壽命 , 因工死亡供養親屬未滿 18歲的 , 預留至年滿 18周歲 , 在資產結算時一次性撥付給工傷職工或其供養親屬。 被鑒定為 5--10級的 , 按規定支付其一 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 所需資金在資產結算時一次性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