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壁市工傷保險條例全文及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更新時間:2026-06-02 17:34:41作者:王華老師
規定執行。符合三個目錄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定點醫療機構診療醫師提供三個目錄外醫療服務時,應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親屬商定明確自費部分支付方,并征得支付方同意并簽字(急、危及重癥病人搶救期間除外,但搶救過后應當及時補辦手續)。
第五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保證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內藥品的供應,因醫療機構備藥不足需外購的,原則上由就診醫療機構負責采購。工傷職工門(急)診開藥量或出院帶藥量,應執行處方管理規定,一般門診治療不超過7天用量,慢性傷病長期門診治療不超過30天用量,出院帶藥不超過15天用量,嚴禁帶檢查項目和治療項目出院。
第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加強對大型儀器檢查和特殊治療項目的管理,嚴格掌握診療指征。工傷職工因傷情需做價格昂貴的大型儀器檢查、特殊治療或外轉診檢查治療時,應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登記,因搶救等特殊情況確需做特殊檢查、治療或外轉診檢查治療的,可先行檢查、治療或外轉診檢查治療,三日內補辦登記手續。
第七條 工傷職工住院床位費用,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普通病房標準結算。工傷職工自行選擇住非普通病房的,工傷保險基金按普通病房標準結算床位費用。因傷情需住監護病房的,其床位費用按物價部門核定的監護病房標準結算,待職工傷情緩解后,應及時調整病房。
第八條 工傷職工出院標準由臨床醫生掌握,通常情況是工傷職工達到臨床治愈或好轉標準;一段時間內(3-5天)傷病情穩定,無針對性治療;完成治療周期或療程已滿等。嚴禁長期住院觀察、掛床康復治療或留院等待下一個周期的治療;工傷職工除外轉診檢查治療外,以其它原因離開醫療機構,視為達到出院標準,應及時辦理出院,否則,按掛床住院處理。
第九條 受傷職工認定工傷后需再次及二次以上治療(康復)的、工傷職工舊傷復發需要治療的,應由定點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后,到定點醫療機構治療。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單位的受傷職工認定工傷后的再次及二次以上治療(康復)、舊傷復發治療,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通知定點醫療機構實行記賬管理。
第十條 工傷職工因傷情轉往異地就醫的,須經定點醫療機構提出轉診意見,并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
第十一條 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的,持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輔助器具配置確認結論,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后,前往與我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配置機構安裝配置。
第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傷情需置換人工器官、體內置放或治療中使用價格昂貴的一次性醫用材料的,應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登記,使用進口產品所發生的費用按國內同類產品價格結算。
第十三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經事故發生地醫療機構搶救脫離危險期且傷情基本穩定的,應轉回本地定點醫療機構治療。職工在異地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的,應優先選擇當地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治療,同時向本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告。
第十四條 工傷職工長期異地居住的,需在居住地自行選擇一家工傷或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作為本人醫治工傷的醫療機構,填寫《工傷職工長期異地居住就醫備案表》后,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登記備案。
第十五條 工傷保險醫療實行費用清單和月報表制度。定點醫療機構對工傷職工發生的醫療費用要填制一日清單和總清單(加蓋印章),作為結算費用的原始憑據。定點醫療機構每月應按時將工傷職工出入院及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情況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微機聯網后,定點醫療機構應按信息管理要求實時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傳送信息數據,每日發生的醫療費用,應在當日錄入計算機系統,不得在出院時一次性錄入。
第十六條 工傷職工在本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外轉診所發生的檢查治療費、交通、食宿費,與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所發生的費用一并納入記賬管理。
第十七條 工傷職工在進行工傷治療、轉診轉院、異地就醫、輔助器具配置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就相關政策、手續辦理等注意事項盡到告知義務。
第十八條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對定點醫療機構記賬管理的費用,應按規定和協議約定核定后定期撥付給定點醫療機構;對受傷職工認定工傷前、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期間、異地救治時參保單位或個人墊付的費用,按規定核準后及時結算。
第十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所發生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一)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增加收費項目所收取的費用;
(二)冒名或掛床住院、不按住院標準收治病人所發生的費用;
(三)不符合三個目錄規定的用藥、檢查、治療費用,以及醫囑、報告單內容與費用清單不符的費用;
(四)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所發生的費用;
(五)因醫療事故所發生的費用;
(六)不按結算要求和信息管理規定傳報的費用;
(七)違反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協議條款發生的費用。
(八)其他違反工傷保險相關規定發生的費用。
第二十條 參保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所發生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一)冒名或掛床住院、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所發生的用;
(二)不符合三個目錄規定的用藥、檢查、治療費用,以及醫囑、報告單內容與費用清單不符的費用;
(三)超出標準部分的床位費用以及其他不符合住院服務標準發生的費用;
(四)達到出院標準拒不出院繼續發生的費用;
(五)未按規定辦理轉診自行去其他醫療機構所發生的費用;
(六)認定工傷后非因急救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費用;
(七)應由第三人支付的醫療費用;
(八)其他違反工傷保險相關規定發生的費用。
第二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自 2025 年3月1日起執行。國家、省、市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