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6-02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3 01:35:18作者:李一老師
202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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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人的,每月支付市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十;
(二)二人的,每月共支付市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三)三人及三人以上的,每月共支付市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一百。
孤寡老人或者孤兒的生活補助費按本條第四款第(一)、(二)、(三)項標準的百分之一百二十支付。
供養親屬的范圍、條件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一條
因工傷殘、死亡員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的各項費用自事故發生月或者職業病確診月起計發。因工死亡員工供養親屬的生活補助費自員工死亡后次月起計發。
第二十二條
員工在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期間,因犯罪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在服刑期間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刑滿釋放后,原有的工傷保險待遇可按規定繼續享受,但已停發的工傷保險待遇的各項費用不予補發。
第二十三條
已獲得商業保險支付或者賠償的因工傷殘員工或者因工死亡員工的親屬,仍可以依本條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四章 工傷保險管理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員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和其他有關工傷保險事宜。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其補交當年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并由勞動部門處以應繳納保險費金額二倍的罰款;補交前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按本條例規定的標準,向因工傷殘員工或者死亡員工的親屬支付各項費用。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市社會保險機構發給的《工傷保險證》置于本單位的顯著位置,以便員工監督和有關部門檢查。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勞動部門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為核查用人單位的員工人數,有權查閱用人單位的員工名冊及有關資料,用人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用人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拒不提供有關資料的,由勞動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員工因工負傷后,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送往就近的市、區、鎮屬醫院搶救、醫治。因醫療條件所限需轉往深圳市外的醫院醫治時,應當經醫院和市社會保險機構同意。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先行墊付。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工傷事故發生后五日內通知市社會保險機構。逾期不通知的,市社會保險機構可以拒絕支付該項工傷保險的各項費用,本條例所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的各項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