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落戶政策戶口遷移細則,濟寧市戶口遷移落戶政策規(guī)定
2026-05-29 11:35
更新時間:2026-06-03 13:24:32作者:三水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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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細則》的文件依據(jù)
(一)《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fā)〔2025〕25號);
(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粵府〔2025〕63號)。
三、《實施細則》中的重點內(nèi)容
(一)統(tǒng)一戶口性質
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粵府〔2025〕63號)、省公安廳《關于認真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公通字〔2025〕160號)要求,“自2026年06月03日0時起,全省取消戶口性質劃分,統(tǒng)一登記為居民戶口。新制發(fā)的居民戶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記表不再標注戶口性質,僅作‘家庭戶’和‘集體戶’標注;現(xiàn)有的居民戶口簿不要求統(tǒng)一更換,只在群眾申請遷移和變更時自然更換。”我市已根據(jù)省公安廳的工作部署,于2026年06月03日升級了信息系統(tǒng),取消了“非農(nóng)業(yè)”、“農(nóng)業(yè)”戶口性質劃分,對新入戶的人員統(tǒng)一登記為居民戶口。《實施細則》在第七條、第八條中也作出了規(guī)定,并明確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nóng)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二)因地制宜調整我市戶籍準入遷移政策
1、放寬子女投靠父母和戶口隨遷的年齡限制。根據(jù)我市原有戶籍遷移工作實際,將隨遷年齡限制由未成年子女才可以投靠放寬到單身子女(含未婚、離婚、喪偶)均可申請投靠入戶。即《實施細則》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等規(guī)定。
2、對離休、退休、退職等人員已返回原籍居住生活的問題,準予其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回原籍入戶。即《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
3、明確戶口遷移過程中提交計劃生育證明的有關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申請人是女性且年齡為20至55周歲之間,申請人是男性且年齡在22至60周歲之間的須提供由鄉(xiāng)鎮(zhèn)(街道)出具的計生證明;但同縣(區(qū))范圍內(nèi)、湘橋區(qū)與楓溪區(qū)之間遷移不需計生審核。
(三)配套政策要求
《實施細則》還對縣、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落實戶籍制度責任主體職責,以及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具體要求作出規(guī)定,要求根據(jù)《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或修訂完善相關配套政策,共同做好戶籍制度改革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