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更新時間:2026-06-02 23:23:05作者:王新老師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不少于七日的公告。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對籌備組成員有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協調更換。
籌備組正式工作前,縣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籌備組成員進行物業管理相關知識的培訓。
第二十二條 籌備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相關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本人、配偶及其親屬未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任職;
(三)無索取、非法收受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的利益或者報酬的行為;
(四)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二)草擬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三)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人數、所擁有的專有部分面積,以及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四)制定首屆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選舉辦法,確定候選人名單;
(五)依法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規則;
(六)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對前款規定的內容,籌備組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不少于七日的公告。業主對業主身份、投票權數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等提出異議的,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予以復核或者修改,并告知異議人。
籌備組應當自組成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大會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之日起成立。籌備組在業主大會成立后自行解散。
第二十四條 業主大會會議討論決定下列事項: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二)選舉、罷免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三)確定物業管理方式,選聘、續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四)確定物業服務內容、標準以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
(五)籌集和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
(八)制定公共綠地管護辦法;
(九)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方式和所得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
(十)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籌集、管理、使用,以及業主委員會委員津貼的來源、支付標準;
(十一)改變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作出的不適當決定;
(十二)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業主大會決定前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條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前款規定的面積和業主人數,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專有部分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物權登記的,按照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按照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建筑物總面積,按照本項統計總和計算。
(二)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計算。業主總人數,按照本項統計總和計算。
第二十六條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由業主委員會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組織召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業主委員會半數以上委員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的;
(二)需要提前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或者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
(三)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四)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不履行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義務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業主委員會三十日內組織召開;業主委員會逾期仍不組織召開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開。
第二十七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中討論、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方式。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形式的,應當將征求意見書送交業主簽收;無法送達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業主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委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