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速超速罰款標準,北京高速超速處罰政策新規定
2026-05-31 12:46
更新時間:2026-06-02 14:44:22作者:王新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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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遼寧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營造和諧有序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物業管理應當遵循業主自治管理、專業服務、社區治理、政府監管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服務納入本地區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社區建設和社區治理體系,建立健全物業管理服務綜合協調機制和目標責任制,完善激勵政策和措施,促進物業服務發展與和諧社區建設。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運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質量。
第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財政、工商、價格、規劃、國土資源、質監、環保、人民防空、城市管理執法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物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物業管理職責:
(一)組織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
(二)指導和協助業主大會的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選舉;
(三)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開展日常工作;
(四)協調和指導老舊住宅區物業管理工作;
(五)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服務之間關系,調解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之間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糾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七條 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范行業行為,加強物業服務行業人員培訓,提高物業服務水平,促進物業服務企業依法誠信經營,維護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物業管理區域的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遵循規劃優先、相對集中、功能完善、資源共享、便民利民的原則,以土地使用權證或者不動產登記證確定的用地范圍為基礎,綜合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業主人數、自然界限、社區布局建設、利于自治管理等因素。
物業配套設施設備共用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規模過大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不便于管理或者已經分割成多個自然街區,且其配套設施設備能夠分割、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影響設施設備共有功能使用的,不得分割劃分。
第九條 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商品房現售備案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資料送交縣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示和在商品房銷售現場公示。
第十條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或者需要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縣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在征求相關業主意見后劃分或者調整,并在相應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不少于七日的公告。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還應當征得相應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十一條 縣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管理區域檔案。
物業管理區域檔案應當載明物業管理區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總面積、專有部分數量、共有部分主要情況、建設單位以及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配置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用房:
(一)房屋總建筑面積五萬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建筑面積一百五十平方米配置;
(二)房屋總建筑面積五萬平方米以上二十五萬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三配置;
(三)房屋總建筑面積超過二十五萬平方米的,超過部分按照不少于千分之一的標準配置;
(四)分期開發建設的,首期配置建筑面積不得少于一百五十平方米,且集中建設;
(五)物業服務用房應當在地面以上,相對集中,便于開展物業服務活動,并具備采光、通風、供水、排水、供電、供熱、通信等正常使用功能和獨立通道。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用房包括物業服務辦公用房、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等。其中,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建筑面積按照二十至四十平方米配置。
物業服務用房不計入分攤共用建筑面積,其所有權屬于全體業主。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不動產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注明物業服務用房并申請登記。
物業服務用房不得轉讓和抵押,未經業主大會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用途。
第十四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劃許可、竣工驗收過程中,應當對物業服務用房建筑面積、位置等作為規劃設計指標進行審查。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應當對物業服務用房建筑面積、位置進行核查;不動產登記機構在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登記時,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中注明物業服務用房建筑面積、位置。
建設單位應當將物業服務用房相關信息在商品房銷售現場或者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第十五條 新建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應當符合國家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經營單位參加;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將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維護管理,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接收。
已投入使用的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尚未移交專業經營單位維護管理的,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業經營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接收;驗收不合格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相關單位整改合格后,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接收。
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維護管理的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其維修、養護、更新和改造等費用,由專業經營單位依法承擔,不得從物業服務費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尚在保修期內的,其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章 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十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依法登記取得或者根據物權法有關規定取得建筑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應當認定為業主。
基于房屋買賣等民事法律行為,已經合法占有建筑物專有部分,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人,可以認定為業主。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會同縣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一)交付的專有部分面積超過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的;
(二)交付的房屋戶數達到總戶數百分之五十的;
(三)自交付首位業主之日起滿二年且已交付戶數比例達到百分之三十的。
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物業管理內房屋交付情況定期報送縣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并抄送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
符合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條件的,縣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也可以由建設單位、居(村)民委員會或者十人以上業主聯名向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申請;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通知或者申請后六十日內,組建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或者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向其及時報送物業管理區域劃分資料、房屋等建筑物面積清冊、業主名冊、建筑規劃總平面圖等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必要的資料。
第二十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經費根據物業管理區域規模、業主人數和建筑面積等因素確定,由建設單位承擔;老舊住宅區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經費由縣人民政府承擔。
第二十一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代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代表、居(村)民委員會代表組成,人數為七人以上至十五人以下單數,其中業主代表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征求業主意見后確定,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籌備組總人數的二分之一。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代表擔任。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將其成員名單和工作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