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升初滿分作文范文 小學生活回顧
2026-06-03 12:51
更新時間:2026-06-03 13:04:19作者:李天揚老師
202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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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委托代理人代為訴訟的,本人一般要參加訴訟活動,但是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參加訴訟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人民法院對于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九、上訴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有權通過原審人民法院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服,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上訴;對一審法院的裁定不服,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提起上訴。
逾期不上訴的,喪失上訴權,一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十、申請執行
第三十八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三十九條 民事、行政案件申請執行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民事案件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的申請執行期限,申請人是公民的,期限為一年;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一百八十日。
第四十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采取凍結、劃撥、查封、扣押、強制遷出房屋等執行措施。
第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或者其他義務的,要承擔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者遲延履行金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