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升初滿分作文范文 小學生活回顧
2026-05-31 12:51
更新時間:2026-06-03 16:19:01作者:李天揚老師
202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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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注明致送法院的名稱,比如到我院起訴,應寫明“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6、在起訴狀的末尾,還要寫清時間。自然人當事人要由本人簽字,法人當事人要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法人單位的公章。
為方便民事、行政訴訟當事人訴訟、保障當事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提高訴訟效率,確保司法公正,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就當事人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可能實施的訴訟行為以及相關權利義務指導告知如下:
一、起訴和應訴
第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生糾紛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民事、行政訴訟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受理條件,并提交起訴狀,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第三條 民事訴訟原告在舉證期限屆滿之前有權變更、增加訴訟請求。行政訴訟原告在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之前有權提出新的訴訟請求。
民事、行政訴訟原告在訴訟過程中有權撤訴或者放棄訴訟請求。
第四條 民事訴訟被告對原告的起訴有答辯的權利和提起反訴的權利。
行政訴訟被告對原告的起訴有答辯的權利,有變更或者撤銷自己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利,但無權提出反訴。
二、管轄
第五條 當事人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訴訟。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法律,通過書面方式協議約定管轄法院,但不得違反法律和司法解釋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七條 民事案件當事人有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行政案件當事人有權在接到人民法院應訴通知之日起十日內提出管轄權異議。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的,有權在送達裁定書之日起十日內提起上訴。
三、訴訟代理
第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