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廣東退休金上調方案,廣東退休金何時補發時間安排
2026-05-29 11:03
更新時間:2026-06-03 05:01:57作者:李天揚老師
202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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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當年到齡退休的工作人員,單位應在其退休前優先安排年休假。若工作人員在退休當年的工作天數少于其應休年休假天數,單位按其工作天數安排年休假,未休足的天數不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工作人員當年死亡的,其未休年休假或應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數,均享受年休假工資報酬。
當年退休或死亡的工作人員,其日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全年工資收入則按本人退休或死亡當月應發的基本工資和其它規定項目標準計算。
第十六條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由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各單位人事(干部)部門負責。縣級以上政府人事部門要對機關事業單位執行年休假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嚴格審批年休假工資報酬。各機關事業單位要科學制定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年休假計劃,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切實加強年休假管理,確保年休假制度落實到位。
第十七條機關事業單位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又不按規定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還應責令該單位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日工資收入的300%)向工作人員加付賠償金。
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責令支付;屬于其他事業單位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由同級人事部門或工作人員本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公務員申訴控告和人事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本實施意見適用于各級機關事業單位中執行國家統一工資收入分配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員。中央駐桂機關、事業單位可參照本實施意見執行。
按照國家規定經批準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單位工作人員的年休假,參照本實施意見執行。
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