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5-27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3 05:06:55作者:王華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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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
(四)、 聘請專家鑒定生育或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與合并癥的費用;
(五)、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二條 生育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暫由財政部門補齊缺口,勞動保障部門及時會同財政部門共同提出調整費率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三條 生育女職工享受保險待遇時,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用人單位按規定為其職工參加生育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滿三個月;
(二)、女職工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符合國家和我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第十四條 女職工懷孕7個月(含七個月)以上生育的產假為90天,其中包括產前休假15天;難產(包括剖腹產)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產假期間采取長效節育措施并持有縣級以上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頒發的《獨生子女光榮證》的增加90天。符合以上多項增加產假條件的,累計產假天數最高不超過180天。
女職工懷孕不滿3個月(含)流產的產假15天;3個月以上4個月(含)以內流產的產假30天;4個月以上7個月(含)以內流產(引產)的產假42天。
第十五條 女職工在產假期間享受生育津貼的標準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流產)前一個月的繳費工資除以30再乘以本辦法規定的產假天數計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予以補足。
第十六條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女職工因懷孕、生育發生的醫療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品費。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包括職工因計劃生育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人工終止妊娠、輸卵(精)管結扎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凡符合本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規定的生育和計劃生育手術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七條 生育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簽定協議的醫療機構范圍要考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婦幼保健院等醫療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