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6-03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3 13:06:43作者:才子老師
202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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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責任單位:工傷保險管理服務中心
責 任 人:承辦人(A角、B角)、科長、主管局長
二、登記權力行使依據
(一)《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各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第四十四條規定:“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核查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并負責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的記錄。”
(二)《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令第1號)第二條規定:“凡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二十條的規定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
三、登記條件及標準
雙鴨山市本級各類企業職工,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四、所需材料
登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營業執照、法人證書、批準成立機關文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機構編制管理證書;
3、上年度單位勞動工資統計年報、上年度財務決算表;
4、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參加工傷保險人員情況表》。
五、受理
承辦人(A角、B角)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材料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
(二)材料不齊全,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補報的材料。
(三)不符合條件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審查與決定
承辦人(A角、B角)審查并提出初審意見,報科長審核,呈報分管局長審批同意后,向參保單位發放《工傷保險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