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5-28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3 07:39:23作者:李一老師
202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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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按月領取傷殘補助金的一次性結算標準為:全國平均預期壽命與工傷職工年齡之差計算出的月數,乘以解除勞動(人事)關系時的按月領取傷殘補助金標準。
第四十五條 原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繼續由原渠道支付。
第四十六條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享受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定期待遇的,供養親屬撫恤金高于社會保障定期待遇的差額部分,用人單位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補足。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第四十八條 已辦理退休手續或者勞動(聘用)合同期滿(含本人提出解除合同),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一年以上的,憑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同類情形不滿一年人員的標準執行。
第四十九條 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的,在依法獲得第三人經濟賠償后,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醫療費(含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賠償金)、輔助器具配置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的差額。由用人單位補足住院護理費、停工留薪期待遇(誤工費)的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