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生育保險條例關于生育津貼領取流程和標準規定
更新時間:2026-06-03 08:50:38作者:三水老師
手術醫療費用;
(四)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按規定享受的獎勵費中的部分費用。
第十一條 生育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生育保險基金計息辦法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存款利率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生育保險費的征繳和基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依法對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章 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 生育保險醫療費用支付實行定額補貼管理。醫療費支付標準按吉林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標準等有關規定,發生的醫療費用在限額以內的,按實際費用支付;超出限額的,按規定的限額標準支付;超出“三個目錄”部分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定期對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女職工生育或中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時間內,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休假為90天;難產的,增加休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休假30天。
(二)女職工懷孕8周以下(含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21天;懷孕8周以上16周以下(含16周)中止妊娠的,休假30天;懷孕16周以上28周以下(含2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42天;懷孕28周以上中止妊娠的,休假90天。
生育津貼標準按照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按照本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貼低于女職工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機關和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女職工生育或中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貼,休假期間工資由用人單位照發。
第十五條 女職工在妊娠期、分娩期、產褥期內,因生育所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等生育醫療費用,實行定額補貼辦法,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醫療費用,實行定額補貼辦法。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本條第一款所規定的醫療費用制定具體支付項目和定額補貼標準。
市本級定額、限額支付的醫療費標準:
1、產前檢查醫療費用按以下限額標準支付
(1)妊娠1至12周末前的產前檢查費為50元;
(2)妊娠1至27周末前的產前檢查費為80元;
(3)妊娠至分娩前的產前檢查費為160元。
2、分娩的醫療費用按以下定額標準支付
(1)自然分娩的醫療費為600元;
(2)人工干預分娩的醫療費為1000元;
人工干預分娩的方式包括:宮頸封閉、催產素靜滴引產、手剝胎盤術、刮宮術、宮頸裂傷、陰道壁血腫切開術、會陰Ⅲ度及復雜裂傷縫合術、單胎產鉗術、單胎臂位牽引術、胎頭吸引術、內倒轉術與外倒轉術、毀胎手術分娩、晚期妊娠藥物引產。
(3)剖宮產不伴其他手術的醫療費為1600元;
(4)剖宮產伴其他手術的醫療費為1800元。
以上分娩方式每增加一胎,費用在該分娩支付標準基礎上增加10%。
女職工生育引起并發癥?治療并發癥的醫療費用,或者休假期間治療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職工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實行定額補貼辦法,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具體補貼標準由各統籌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市本級計劃生育醫療費補貼標準:
1、人工流產手術為80元;
2、藥物流產為100元;
3、輸卵管絕育術為800元;
4、輸精管結扎術為800元;
5、宮內節育器放置術為60元;
6、宮內節育器取出術為20元(絕經期40元);
7、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因母嬰原因需終止妊娠的中期引產術為800元;
8、輸卵管、輸精管復通手術為2000元;
9、輸卵管通水術為140元。
因施行前款規定的計劃生育手術,由于施術單位技術原因引起并發癥的,治療并發癥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施術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 對符合《吉林省城鎮計劃生育家庭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獎勵實施意見》規定的獎勵對象條件的職工,所在單位參加生育保險并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后應享受的一次性2000元的獎勵費,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500元。
第十八條 男職工的配偶無工作單位,符合國家和省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男職工所在統籌地區生育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費定額補貼標準的50%,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九條 下列情形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1、女職工因生育引起并發癥的,治療并發癥的醫療費用,或者休假期間治療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其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2、因施行國家和省規定的計劃生育手術引起的并發癥,治療并發癥發生的醫療費,由施術單位承擔;
3、違反國家和省計劃生育規定,無正當理由自行中止妊娠的;
4、職工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因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胚胎移植的醫療費用,違反國家和省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者實施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
5、超出《吉林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