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6-03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2 18:25:17作者:王新老師
2026-05-29
2026-05-29
2026-05-29
2026-05-29
2026-05-29
第七條 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提出適用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的具體方案,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經辦機構應當根據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準的用人單位所屬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確定用人單位的繳費數額。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辦機構確定的繳費數額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難以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和企業,經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核定,可以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的繳費辦法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九條 下列因工傷發生的費用和用于工傷保險的費用,依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七)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
(八)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九)因工死亡職工的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十)工傷認定調查和勞動能力鑒定費用;
(十一)工傷預防宣傳和培訓費用。
第十條 下列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一)應當從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
(二)境外治療費用;
(三)不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費用;
(四)依法不予支付的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 建立省和設區的市、自治州兩級工傷保險儲備金。統籌地區按照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征繳總額的10%提取儲備金,自留5%,向省上解5%。
工傷保險儲備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及工傷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時的支付。省級工傷保險儲備金用于特大事故和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時的調劑。工傷保險儲備金的具體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