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廣東退休金上調方案,廣東退休金何時補發(fā)時間安排
2026-05-27 11:03
更新時間:2026-06-03 14:45:07作者:李天揚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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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條低保對象實行動態(tài)管理。縣(區(qū))民政局、鄉(xiāng)鎮(zhèn)(街道)應當根據低保對象的年齡、健康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家庭收入來源、家庭經濟狀況等情況,組織開展調查復核。
(一)對家庭成員中有重病、重殘人員且收入基本無變化的低保家庭,每年復核一次;
(二)對短期內收入變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半年復核一次;
(三)對收入來源不固定、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低保家庭,每季度復核一次。
第三十一條對已經批準享受低保待遇的,由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社區(qū))在固定的政務、村(居)務公開欄長期公示。公示中保護低保對象個人隱私,不得公開與低保無關的信息。
縣(區(qū))民政局要建立和完善面向公眾的低保對象信息查詢機制,在政務大廳、媒體上公示,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三十二條對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委會干部近親屬的低保申請,進行單獨登記備案。
第三十三條縣(區(qū))民政局和鄉(xiāng)鎮(zhèn)(街道)要建立健全舉報核查制度,公開低保監(jiān)督咨詢電話,主動接受社會和群眾對低保審核審批工作的監(jiān)督、投訴和舉報。對接到的實名舉報,逐一核查,并及時向舉報人反饋核查處理結果。
第三十四條民政、財政、審計、監(jiān)察等部門應加強對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和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低保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視其情節(jié),采取通報、誡勉、組織處理或組織調整、紀律處分等方式進行問責。
第三十六條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區(qū))民政局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由有權處理部門追回其違反規(guī)定領取的保障金,情節(jié)惡劣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理:
(一)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低保待遇的;
(二)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間,家庭收入已經達到當地低保標準,故意不按規(guī)定告知鄉(xiāng)鎮(zhèn)(街道),繼續(xù)享受低保待遇的;
(三)不聽勸阻,無理取鬧,干擾、破壞低保工作秩序的;
(四)辱罵、毆打工作人員、擾亂辦公秩序或者以暴力威脅、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
第三十七條城鄉(xiāng)居民對主管機關作出的不批準享受低保待遇或減發(fā)、停發(fā)保障金的決定不服,或對根據本實施辦法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