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實施意見
2026-06-01 15:59
更新時間:2026-06-03 01:47:20作者:三水老師
202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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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取消29項證明事項 學籍證明改由電子核驗
據教育部網站獲悉,為減證便民,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教育部公布取消一批證明事項,即部門規章設定的10項證明事項、部門規范性文件設定的12項證明事項,以及無明文規定但在部分地區或學校實施的7項證明事項。

一、取消部門規章設定的10項證明事項
(一)取消《小學管理規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21號)第十二條規定的,小學學生因病休學時提交的醫療單位證明,改為出示縣級以上醫院病歷。
(二)取消《特殊教育學校暫行規程》(教育部令第1號)第十一條規定的,特殊教育學校學生因病休學時提交的醫療單位證明,改為出示縣級以上醫院病歷。
(三)取消《〈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教育部令第10號)第十二條規定的,申請教師資格時提交的身份證復印件。
(四)取消《〈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教育部令第10號)第十二條規定的,申請教師資格時提交的學歷證書復印件。
(五)取消《〈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教育部令第10號)第十二條規定的,申請教師資格時提交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復印件。
(六)取消《〈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教育部令第10號)第十二條規定的,申請教師資格時提交的思想品德情況的鑒定或者證明材料,改為《個人承諾書》。其中,涉及需要申請人提交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材料,改為政府部門核查。
(七)取消《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3號 )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高校教職員工和學生的非職務專利證明。
(八)取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教育部令第20號)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申請舉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時提交的驗資證明(針對有資產、資金投入的)。
(九)取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教育部令第20號)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申請舉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時提交的評估報告(針對外國教育機構已在中國境內合作舉辦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者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