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辦理護照流程材料,滁州市護照辦理地點與流程規定
2026-06-02 11:11
更新時間:2026-06-03 21:59:50作者:李一老師
202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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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五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訂立書面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實行貨幣補償的,應當約定拆遷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遷期限和違約責任以及需約定的其他內容。
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約定調換房。屋的位置、房屋面積、產權調換差價款、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金額及支付期限、對原房屋承租人的安置以及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六條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應具備拆遷資金和安置房屋。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存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與拆遷人,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三方應當簽訂拆遼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管協議,明確拆遼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程序、違反協議的法律責任等。
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作為安置房源:
(一)不符合國家房屋質量安全標準的;
(二)不具有合法產權或者權屬有糾紛的;
(三)房屋無直接采光和存在異型房間的。
第十七條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權人居住在拆遷范圍外的,由其代理人、房屋使用人負責通知該房屋所有人辦理拆遷補償安置手續;屬于空置房屋的,由拆遷人負責通知。
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時,仍無法通知到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拆遷人應對被拆除房屋做好勘察記錄,向公正機關辦理證據保全、補償費提存,并提出對房屋使用人的臨時安置方案,經拆遷管理部門核準后,可先行拆遷。
第十八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迂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子執行。
第十九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迂補償安置協議的,或拆遷當事人一方拒絕商談補償安置事宜的,經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