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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7 19:03
更新時間:2026-06-03 18:53:22作者:才子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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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預案經政府主要領導人簽署后,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第二十三條 特大、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急救援的指揮和協調機構;
(二)有關部門在應急救援中的職責和分工;
(三)危險目標的確定和潛在危險性評估;
(四)應急救援組織及其人員、裝備;
(五)緊急處置、人員疏散、工程搶險、醫療急救等措施方案;
(六)社會支持救助方案;
(七)應急救援組織的訓練和演習;
(八)應急救援啟動程序;
(九)信息發布與公眾教育;
(十)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和調用;
(十一)經費保障等。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的特點,對生產經營活動中容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領域和環節進行監控,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啟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派專人保護事故現場。因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確需移動現場有關物件的,必須作出標志和書面記錄。清理事故現場,應當經事故調查組同意。
第二十七條 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地市、縣政府主要領導人,未依照本規定履行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督促、檢查不力的;
(二)未制定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到事故現場組織指揮救助,不采取有效措施,導致事故擴大,給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對重大安全事故不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時限上報或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的;
(四)阻礙或者干涉重大安全事故調查的;
(五)阻擾或者干涉對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的。
第二十八條 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地市、縣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審批安全生產事項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