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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4 19:03
更新時間:2026-06-03 10:59:00作者:才子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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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懲戒工作辦公室設在高級人民法院,檢察官懲戒工作辦公室設在省級人民檢察院。
五、懲戒委員會的工作職責:
(一)制定和修訂懲戒委員會章程;
(二)根據(jù)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調查的情況,依照程序審查認定法官、檢察官是否違反審判、檢察職責,提出構成故意違反職責、存在重大過失、存在一般過失或者沒有違反職責的意見;
(三)受理法官、檢察官對審查意見的異議申請,作出決定;
(四)審議決定法官、檢察官懲戒工作的其他相關事項。
懲戒委員會不直接受理對法官、檢察官的舉報、投訴。如收到對法官、檢察官的舉報、投訴材料,應當根據(jù)受理權限,轉交有關部門按規(guī)定處理。
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司法管理、訴訟監(jiān)督和司法監(jiān)督工作中,發(fā)現(xiàn)法官、檢察官有涉嫌違反審判、檢察職責的行為,需要認定是否構成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提請懲戒委員會審議。
除前款規(guī)定應報請懲戒委員會審議情形外,法官、檢察官的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由有關部門調查核實,依照法律及有關紀律規(guī)定處理。
七、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事項時,有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向懲戒委員會提供當事法官、檢察官涉嫌違反審判、檢察職責的事實和證據(jù),并就其違法審判、檢察行為和主觀過錯進行舉證。當事法官、檢察官有權進行陳述、舉證、辯解。
八、懲戒委員會經過審議,應當根據(jù)查明的事實、情節(jié)和相關規(guī)定,經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shù)通過,對當事法官、檢察官構成故意違反職責、存在重大過失、存在一般過失或者沒有違反職責提出審查意見。
懲戒委員會的審查意見應當送達當事法官、檢察官和有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九、當事法官、檢察官或者有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審查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提出。
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應當對異議及其理由進行審查,作出決定,并回復當事法官、檢察官或者有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十、法官、檢察官違反審判、檢察職責的行為屬實,懲戒委員會認為構成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案件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作出懲戒決定,并給予相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