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二胎產假多少天國家規定,鞍山市二胎產假政策規定
2026-06-02 11:23
更新時間:2026-06-03 02:48:06作者:王新老師
202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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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不得低于其原工資性收入;按有關規定享受的產前假、哺乳假期間的工資不得低于其原工資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調整工資時,產前假、產假、哺乳假視作正常出勤。
女職工享受前款規定的產假、哺乳假后立即上班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其相應的工作崗位。
3、 上海市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符合晚婚年齡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一周;雙方達到雙方享受,一方達到一方享受。晚婚假應當在婚假后連續使用。
符合晚育年齡的夫妻,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男方給予假期三天。享受三天假期的男方必須是初婚者或者未生育過孩子的再婚者。女方十五天假期應當在規定的產假后連續使用。男方三天假期應當在女方產假期間使用。
本條規定的假期期間的工資、獎金照發,其獎金額由享受者所在單位自行規定。
第四十一條 允許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除符合本細則第十一條第(一) 項、第(四)項規定外,凡年齡不滿三十周歲的育齡婦女,其生育間隔應當為四年,每提前一年征收計劃外生育費一千元,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4、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
第十四條 女職工產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行:
(一)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難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給予產假三十天;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產假四十五天。
第十八條 女職工在產假期間的工資照發。按本規定享受的產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資按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單位增加工資時,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的產前假、產假、哺乳假,應作出勤對待。
5、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2004年修正本)略
6、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指示
對于不按計劃生育的,要給予適當的經濟限制。國家干部和職工,城鎮居民,計劃外生第二胎的,要取消其按合理生育所享受的醫藥、福利等待遇,還可視情況扣發一定比例的工資,或不得享受困難補助、托幼補助。
7、勞動部工資局復女職工非婚生育時是否享受勞保待遇問題
女職工非婚生育時,不能按照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養的時間不應發給工資。對于生活有困難的,可以由企業行政方面酌情給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