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趣的職場心理測試題目及答案(三篇)
2026-05-31 12:49
本辦法所稱公務員考核是指對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考核。對領導成員的考核,由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第三條公務員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的原則,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單位考核" />
更新時間:2026-06-06 14:23:44作者:王新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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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核的公務員,經教育后仍然拒絕參加的,直接確定其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等次。
第三十一條 對在考核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考核,參照本實施細則進行。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中共上海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3月13日上海市人事局印發的《上海市國家公務員考核實施細則》(滬人[1995]3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