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試點自主招生與高職自主招生有四不同
2026-06-02 12:03
更新時間:2026-06-04 08:05:25作者:王華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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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錄取政策認定
對于獲得自主招生錄取入選資格的考生,依據考生筆試成績、面試成績、考生學科獲獎、考生生源分布、考生所報專業類別及所選專業分布等情況確定入選考生的錄取政策。
以上兩項認定結果報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核。經批準后,分別在我校、生源所在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及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上按要求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者將獲得自主招生資格。
七、錄取原則
1.獲得自主招生資格考生(以下簡稱“入選考生”)須參加高考,填報方式、填報時間等以生源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規定為準。
2.根據入選考生考核結果,在高考錄取時分別享受以下A、B兩檔優惠政策:(1)A檔入選考生高考投檔成績達到所在省份第一批次本科錄取分數線(對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第一批次本科錄取分數線”按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招生考試機構確定的自主招生相應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執行),由我校審查、錄取;(2)B檔入選考生的高考投檔成績應達到我校在當地模擬投檔線下20分(江蘇省10分)以內,但不得低于第一批次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對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第一批次本科錄取分數線”按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招生考試機構確定的自主招生相應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執行),由我校審查、錄取。我校模擬投檔線由生源地省級招辦按照本科第一批次招生所有高校在該省(區、市)最終確定的投檔比例測算生成。
3.入選考生須按照生源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統一安排和我校公示的入選專業(類)填報高考自主招生專業志愿,否則視為考生主動放棄自主招生資格。
4.對于獲得我校自主招生資格的江蘇省考生,學業水平測試中的選測科目等級錄取要求為AB(含AB)以上。
八、監督機制
1.學校在自主招生過程中,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對選拔辦法、標準、程序以及結果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2.嚴格遴選初審專家和復試專家。把師德師風、業務素質等作為選聘專家主要標準,完善評價體系,推進制度化管理,確保考試公平。
3.中學及學生本人應本著“誠信”的原則,中學須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公平、公正、公開地進行推薦,考生本人須嚴格按照相關要求進行申請。申請和推薦材料必須屬實,如有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將取消考生自主招生資格;如所在中學參與弄虛作假,將取消該中學以后三年的推薦資格。對于在考試過程中違反考試規定的學生,我校將參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理,并反饋到考生所在中學和省招生考試院,記入考生高考誠信檔案。情節嚴重者,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和招生政策追究當事人責任。